法官:旅行社须尽安全警示义务,游客也须考虑自身情况参与活动
64岁的侯老太同家人出境旅游,却在酒店游泳池里溺水死亡。侯老太的子女遂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9万余元。案件受理后,旅行社提起反诉,要求返还其垫付的费用。近日,法院判决旅行社和侯老太家属都应对侯老太的死亡承担责任,其中旅行社须赔偿15万多元。
案例
老太太命丧出国游
2007年7月24日,北京的侯老太一家报名参加凯撒国旅组织的新加坡、民丹岛六日之旅。8月9日,旅行团出发。12日,侯老太在入住宾馆的游泳池游泳时溺水,宾馆工作人员赶到泳池时,老人已不省人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旅行社出面将侯老太的尸体运回北京,并支付了机票款和棺材葬礼费。
侯老太子女认为,入住酒店是旅行社安排的,旅行社并未对游泳池的情况尽危险提示和安全保卫义务,因此对母亲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旅行社赔礼道歉,并支付死亡补偿金319648元、丧葬费68478元、丧葬期间支出住宿费、餐费7743.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合共50多万元。
旅行社则认为,出事当天是自由活动时间,游泳是侯老太自行活动。且在入住酒店前,导游已经对游泳池的情况进行了告知,因此不存在违约和侵权行为。同时,旅行社还提起反诉,要求侯老太家属返还垫付的运输费、棺材费、酒店用车费、其他费用,总计折合人民币51536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旅行社赔偿侯老太家属死亡赔偿金95894元、丧葬费761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侯老太家属支付凯撒国旅在侯老太丧事期间支出费用36075.2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旅行社和家属均应担责
对于旅行社对侯老太死亡是否有过失的问题,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由于当天的游泳属于游客的自由活动,不能认为是旅行社安排的服务内容。但是,入住他国酒店必然导致的语言、风俗、习惯的差别,旅行社应当承担起介绍、翻译、提示的义务,未尽到此项义务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旅行社安全警示有瑕疵
庭审中,同行的一位游客到庭作证称,导游曾带大家到游泳池边,说游泳池没有救生员,并曾提示可租借救生圈,游泳池浅的地方深1.4米至1.6米,深的地方不清楚实际深度。同时,一份有21位游客签字的材料,也证明入住之前,导游曾作提示和警告,旅行社不负责游客在自由活动期因游泳不慎所产生的任何责任。足以证明导游进行了必要的提示。
但对于泳池深度这个关键问题,旅行社无法证明自己已进行明确和充分的提示,而不清楚泳池深度对侯老太形成游泳意向也有一定作用,因此可认定旅行社的告知行为存在瑕疵。
宾馆抢救迟缓由旅行社担责
法官同时指出,宾馆没有提供完善的管理和及时、有效的救助,也须承担一定责任。宾馆对外开放的游泳池,未设置值守人员,也没有安排救护人员。溺水事故发生后,宾馆逾时十分钟之久才有专业医师进行抢救,贻误了抢救时机。所以,宾馆对侯老太死亡负有过失。
由于该宾馆是旅行社选定的服务方,旅行社作为委托人要对外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因此,宾馆方的过失视为旅行社的过失,侯老太的子女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旱鸭子”下池自担七成责任
法官同时指出,侯老太对于自己死亡也负有过失。根据相关证据,侯老太并不会游泳。而侯老太却缺乏足够认识,贸然下水,导致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