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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者:让我内心深恶痛绝的“霸王条款”

时间:2008-10-06 18:00:4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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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他会告诉你,这是典型的不平等合同,也可以说是我们所说的“霸王条款”。

  专家分析,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游客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二者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如果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行程变更、延误时,只规定游客一方需要承担损失显然有失公平。而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有关方面对此种情况也都作了具体的规范。如果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了解了这方面的正确处理方法,对我们鉴别和规避旅行中遇到的“霸王条款”非常有效。

  链接: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经营者因自身原因造成消费者不能出行,应提前3天通知消费者。否则,除全额退还消费者已交团款外,应承担已交团款10%%的违约金。”

  点评:旅行社这项规定免除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此规定,如果经营者提前3天履行通知义务全额退还后,就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了。《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二:“商家随意变更合同——因旅行社的原因致使游客不能正常出行的,旅行社退还游客全部团费,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点评:由于旅行社责任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经营者仅退还消费者的团费及实际发生费用,实际上是在减轻自身的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三:“游客交费后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旅行社有权调整收费,拒绝缴交者,旅行社有权取消随团资格。”

  点评:旅行社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其收费为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在调价前,消费者已经交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旅行社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旅行社无权调整收费,无权追缴,更无权取消游客的随团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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